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31991********,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 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T****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6.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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