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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081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师院街行驶至电修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送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鹏

2020110

附: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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