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其妻到西充县城**新区**小区亲戚家中作客。晚饭时,被告人罗某某喝了约八大罐易拉罐啤酒,晚22时30分左右,罗某某驾驶牌号为川R1****小型客车,经安汉大道北段,沿晋城大道往南充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1038+700处时,因接打手机致车辆撞上道路中央护栏,致车辆和护栏分别受损。经检验,罗某某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3、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圳珂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西充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6990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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