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10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酒吧一条街跟朋友喝酒,期间其喝了6瓶啤酒(牌子不详),喝完酒后,其于次日凌晨2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琼A1****”的“别克”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市委对面酒吧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其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栋**房,联系电话:1520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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