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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三明市大田县,户籍所在地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幢**室,现住址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苏宁电器停车场出口路段时,刮碰行人李某某之后撞到吴某某的停靠在路边的闽******小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报警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0.99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629号);3.勘验、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调查记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炉英

检察官助理:高明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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