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6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8********,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 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时50分,被告人人罗某某醉酒驾驶粤S24****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广场路中心加油站路段越双实线行驶时,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即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湘E7J358轻型专项作业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后粤S24****小型轿车向路边侧滑时碰撞行人即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及覃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罗某某、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覃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33.77mg/100ml,覃某某身体损伤已达重伤二级,周某某、陈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覃某某没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石亮等证人的证言,覃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涉案机动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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