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1********,藏族,初中文化,乌海市海南区**厂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厂**号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3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海南区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0-3007014号路灯杆北5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燕某某受伤、甘H*****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书证;2.被害人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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