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路**号,现住墨江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墨江县**镇**村**山庄与王某某等人喝酒、吃饭。后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山庄返回墨江县城。22时24分,途经昆磨高速公路259公里200米(墨江服务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171mg/100ml。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墨江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静脉检材血样。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罗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4.7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查获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墨江县**镇**街,联系电话:1339879****;

2.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