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驾驶证被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远市灵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28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办事处**村**号,联系方式:151263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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