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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次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哈弗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金桂街与环湖东路交叉路口处时所驾车车头与布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至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49mg/100ml。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布某某、胡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联系方式:1838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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