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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GKD8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马河线与槟山线交叉路口处撞到唐某某家的简易房,造成简易房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67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佳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口县**家中,联系方式136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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