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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10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从镇雄县尖山乡往镇雄县赤水源方向行驶,12时40分许,途经镇雄县赤水**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号小型面包车相接触。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1至2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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