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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小汽车上道路行驶。罗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罗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2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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