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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一街**号院**号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本田飞度轿车(京Q****8)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西街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证明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林

检察官助理 李鑫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1179****,保证人王某联系电话1860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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