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2020年 11月9日21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赣FL****),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迤北处时,被夜查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35.5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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