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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村**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6时1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赣******白色斯柯达路过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菜肴故事路段时撞到高压线杆和绿化带,所驾驶车辆损坏,两安全气囊全部弹出。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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