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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当日凌晨0时许,该车行驶至德昌西环路与西宁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川W*****号轻型货车发生擦挂,造成无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1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辆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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