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津R****1号雪佛兰牌轿车沿东丽区万新街天山南路行驶至万隆小区门前时,与曹某某驾驶津F****9吉利美日牌轿车接触,致曹某某车辆失控与姚某某停驶状态的津B****5号金杯牌客车接触。事故造成曹某某及车内乘车人梁某某、崔某某受伤和三方车辆损坏。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0.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