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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1月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于199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3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光荣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佳宁道与辰兴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二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明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四页、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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