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威远县炖香园餐厅参加宴会饮酒后驾驶川K1****轻便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晚20时许,行驶至威远大道婆城公园人行道时,撞上行人张某某。后民警对罗某某血液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5.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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