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徽州大道与百鸟亭路交叉口左转往广宇桥方向行驶时,发生摔倒,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罗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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