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武都区*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宕昌县国道212线383k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罗某某被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证实被鉴定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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