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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号**室**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尤溪县**号的家中喝了些酒。同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闽******号摩托车从物流园往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0时02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张和梅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2016]醇鉴字第112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王明敏

2017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98****)。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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