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6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7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308线自平江县加义镇往平江县长寿镇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大水村地段时,与由李某某驾驶的闽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2.6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01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第(一)、(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利军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