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95mg/100mL)驾驶粤SA****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27****;保证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371333****。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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