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21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时2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粤RW****小型普通客车在位于佛冈县石角镇文晓路毛家湾路段倒车时与何某甲驾驶正在道路行驶的一辆粤R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罗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3.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娥
2020年10月1日
附件: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方式:18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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