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煤场前路段时,与由钟某某驾驶的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与钟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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