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被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L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正公路从莞深高速路光辉村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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