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房。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时03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长兴路长源路东13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罗某某被救护车送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依程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罗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提取罗某某血液样本备检。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07.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4、血液检验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鸿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联系电话1862008****、1556222****,保证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836327****;
2、侦查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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