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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兴县**煤矿**宿舍,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一出租屋。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 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W****号牌微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出动晖路南27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拒绝民警依法检查,但并未离开查获现场。经教育后被告人罗某某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3.9毫克/lOO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检验、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被查获的过程中,存在拒绝民警执法检查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虽有拒绝民警执法检查的情节,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456****(保证人:汪某某,联系电话132496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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