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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乐业县**乡**村**屯**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3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7日由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乐业县逻西乡自家吃饭并喝酒。酒后,其驾驶桂L****7小轿车搭载马某某在乐百高速公路由逻西乡往乐业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业县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乐业县交警路查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右江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8.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48.34㎎∕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酒精含量超过200㎎∕100ml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光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39********。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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