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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1号二轮摩托车回其位于桂平市**镇的家中,在途径**镇**村路段时,其操作不当自行摔倒。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5.75mg/100ml。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罗某某,其自行前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取血液材料、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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