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镇**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M****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三桥中间路段时,看到三桥南端桥头有执勤交警在开展夜查活动,随即掉头往北方向行驶以逃避检查,在逃离过程中撞上停放于机动车道内用于拦截冲卡的桂M****1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及路边的树,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罗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1-6个月拘役、管制。结合被告人遇检查时为逃避交警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较为恶劣,确定基准刑为拘役5个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赔偿了造成的损失,综合考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建议判处被告人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另经金城江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认定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因此可对被告人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爱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屯,联系方式:1355708****;保证人 覃某某,联系方式: 1355808****。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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