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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4〕2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5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1*****2号农用拖拉机,当车辆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照片及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拖拉机行驶证代办证复印件;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安岗

2014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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