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76********,壮族,初中文化,**,广西乐业县人,住广西乐业县**镇**街**号。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甲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桂L****7摩托车行驶至乐业县城武装部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罗某甲的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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