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街**号,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桂B****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象州县**镇**道**路口300米处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其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于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2462****;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