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道**路**号,现住廉江市**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GXJ****的小型轿车,途径廉江市罗州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罗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抽取被告人罗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酒精)浓度为1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