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思南县****。因嫖娼,于2018年1月14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22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喝了白酒后持证驾驶其车牌号为贵**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西加油站处往思南县党职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枫香堡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贵**号小型轿车相撞而肇事,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5mg/100ml。经认定,此次事故中,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公安民警到场后,因其受伤将其送到思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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