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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皖N*****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道由**桥往**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道距**路路口约50处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 (197.1±6.5)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18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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