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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4********,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昆明市***桥附近一家“**人家”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云纺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5.06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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