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汉源县九襄镇红光村3组往九襄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刘家村1组“烧烤王”烧烤店外路段处,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T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7.3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吏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