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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豫Q*****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汝南县*乡廖**赖夹道家里去接人,由北向南行驶到**乡**庄南边500米左右的南北路上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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