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1****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泗阳县泗阳大桥北坡,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为147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38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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