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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坊乡**村**组**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小区**栋**楼。2020年10月27日,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吴某某等人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坪塘村一餐馆聚餐,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喝了两杯二两装的江小白牌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一朋友准备回家,当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镇**村连城圩路段时被的执勤交警查获,后执勤交警立即将被告人罗某某带至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太窝卫生院抽血备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立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到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铭敏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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