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厚坡镇某某有限公司到厚坡街买衣服,在返厂途中,行至公司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罗某甲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王 昊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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