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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17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三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兴琼

检察官助理:帅慧晴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洪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6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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