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8********,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G6Z****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 23时35分许,当车行至武义县法金线与白洋大道交叉口路段时与在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主报警,民警于现场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罗某某已赔偿对方车主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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