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现住三亚市**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琼B0****“风神”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山水国际小区汪下洋田方向行驶,途径吉阳区凤凰路鹿港溪山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罗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罗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0****“风神”牌小型轿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居住在三亚市**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0760****、1387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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