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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8********,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8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2****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从保亭县大本往保亭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陵大线53KM+200M路段,碰撞到罗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民警提取罗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出警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检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号码1387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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