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3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M4****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行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旭发工业园路段时,因该车自燃无法行驶。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罗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抽血登记表、消防救援站出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梁某某、秦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